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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实施 单位不给职工配劳保用品最高罚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4:43 沈阳网-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朱峰实习生张迪)沈阳市首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立法———《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将在9月1日起实施,单位不能以货币代替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是《条例》与职工直接相关的内容。

  目前,沈阳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没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的生产经营
单位忽视劳动保护,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漠视职业危害给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假冒、伪劣的劳动保护产品流入市场现象也时有发生。为此,《条例》针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罚则。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被处2万元以下罚款;未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或者配备的劳保用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特别强调,要制定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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