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实施 单位不给职工配劳保用品最高罚5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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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4:43 沈阳网-沈阳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朱峰实习生张迪)沈阳市首部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立法———《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将在9月1日起实施,单位不能以货币代替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是《条例》与职工直接相关的内容。 目前,沈阳市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投入,安全生产基础薄弱,没有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的生产经营
《条例》特别强调,要制定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在岗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将处2万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