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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长私人小药房求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5:02 重庆时报

  

护士长私人小药房求医(图)

  时报图形吕文韬制■药房涉嫌非法行医

  ■护士长夫妇索赔30万元

  本报讯(记者罗蒙于洋)女儿感冒久治不愈,身为精神病院护士长的母亲将孩子带到了一个私人开的小型药房求医。不料女儿接受了配有鱼腥草等药物的注射后,就口吐白沫,脸色惨白,最后死于过敏性休克。

  昨日上午,该药房工作人员冉应群(女)以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推上了被告席,其夫陈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也站到了被告席上。

  孩子注射鱼腥草后死亡

  原告林某是驾驶员、妻子朱某是某精神病院护士长。夫妇俩今年都已40开外,老来得子的他们一直视4岁的女儿晓晓(化名)为掌上明珠。

  2005年11月,晓晓突患感冒,一个多礼拜高烧不退。11月7日下午5时许,母亲朱某将女儿带至沙坪坝歌乐山镇大山坡一个私人开的药房求医。该药房工作人员即被告冉某在简单了解晓晓的病情后称:“吃药不如打针输液效果好,这样孩子的病痊愈得快一些。”出于对孩子病情尽快好起来的愿望,孩子母亲表示同意。被告便自行配了鱼腥草等药物给晓晓注射。没过多久,晓晓就出现了过敏反应,口吐白沫,脸色惨白。惊慌失措的被告马上叫来在里屋休息的丈夫陈某(该药房老板、乡村医生)。陈某给晓晓注射了肾上腺素进行抢救,而此时晓晓已经全身瘫软,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晓晓死于注射液鱼腥草过敏性休克。

  确认有利于被告的新情节

  昨日在庭审现场,公诉人指控被告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无处方权。被告配药给患者注射,系非法行医。面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冉某痛哭流涕:“我没有主动要求给病人输液,是病人的母亲朱某强烈要求给她的女儿输液的。而且我还征求了丈夫的意见,才配了鱼腥草等药物给病人注射的,我并不知道会出现过敏反应。”

  随后,冉的丈夫陈某也陈述了与妻子一样的情节:案发当日,被告冉曾向自己询问过治疗意见,是自己开的药,冉只是按药方给病人注射。

  公诉人就此指出:这一情节在两被告及孩子母亲朱某的供诉材料中都没有出现过,其真实性值得怀疑。陈某在原供诉中称:(冉某)用的什么药是陈补开了处方后才知晓的,处方是事后补开的。冉当庭表示:“当时我怕把丈夫拖下水,想自己背上身。”同时,作为原告、受害人的母亲朱某也证实:在输液前,冉确实到陈睡觉的里屋去了一会儿。法院评议后确认了该情节的真实性。

  分歧焦点:是否存在非法行医

  辩方在举示证据时称:鱼腥草不同于一般青霉素等药物,注射前不需进行皮试。由于鱼腥草药物本身有问题,致使晓晓死亡属意外的突发事件。开药的是陈某,陈有乡村医生资格证,有处方权。被告冉只是将药物给病人注射,其行为只能算是护理行为,仅仅违反了医疗管理条例,不能算是非法行医。

  昨日,在庭上辩方律师还举示了本市某纸媒在今年6月2日的一篇报道作为证据:由于鱼腥草存在着一些问题,今年国家卫生局已经禁止使用该药物。而事发时,陈某并不知道这些。

  公诉人指出:根据医疗法的相关规定,行医的定义包括诊断病情(开处方)和实施治疗两个方面。被告冉某给病人注射药物即实施了治疗,其行为已在行医的范畴之内。另外,被告的丈夫陈某只是一个乡村医生,其乡村医生资格证书中第2条明确提到不得流动行医或个体开业,陈某的开药行为属非法行医。

  庭审中,原告还提出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30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对被告的犯罪事实存在较大分歧,该案择日宣判。

  新闻链接

  

  鱼腥草注射液今年被叫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6月1日发出通告,暂停使用和审批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监测,鱼腥草注射液等7个注射剂在临床应用中出现了过敏性休克、全身过敏反应、胸闷、心急、呼吸困难和重症药疹等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有引起死亡病例报告。内含鱼腥草或新鱼腥草素钠的注射剂主要包括:鱼腥草注射液、新鱼腥草素钠氯化钠注射液、新鱼腥草素钠注射液、注射用新鱼腥草素钠、复方蒲公英注射液、炎毒清注射液、鱼金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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