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国家机关人员等入股矿山一律开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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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8:20 新京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杨华云) 昨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严厉打击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遏制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意见》,《意见》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入股矿山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行为,一律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类矿山必须关闭取缔
《意见》要求,无证非法开采的矿山;依法关闭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经整顿仍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和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四类矿山必须关闭取缔。按规定应当关闭的矿山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并在关闭决定发布后1个月内关闭到位。 对于因以上情形关闭的矿山,区县政府做出关闭矿山决定后,应书面报告市政府,并自责令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通告。 此外,关闭的矿山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拆除矿山生产设备及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实矿山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同时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杜绝一矿多井或多坑 《意见》要求,必须是获得相关部门许可、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才能纳入矿产资源整合,对纳入整合范围内的煤矿,必须先关闭后整合,整合后煤矿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5万吨/年。矿产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整合后形成的矿山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杜绝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整合后的矿山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才能生产,严禁在整合期间违法开采。 《意见》还要求,区县政府在打击违法矿山过程中不积极、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查处;并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矿山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违者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