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非煤矿山事故死亡职工赔偿不得少于2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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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9:07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太原8月25日电山西省政府24日发布决定,发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给予死亡职工的赔偿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 从2002年7月以来,山西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部分地区超层越界违法采矿和无证非法采矿现象还未得到有效治理,开采秩序比较混乱,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
山西省要求对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非法非煤矿山、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建设或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一律关闭。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依法查处;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发生死亡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给予死亡职工每人不得低于20万元的赔偿。地方政府在组织查处事故时,要做到不枉不纵,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瞒报和谎报事故以及延误事故救援、阻碍事故调查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从重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