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苏丹红事件判决两被告被判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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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9:35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广州8月25日电(记者肖文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苏丹红事件”两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伟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万元;被告人冯永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两名被告均表示要上诉。 据查,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实际上是两个牌子一套
广州市检察院指控:由于有客户称田洋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颜色不够鲜艳,谭伟棠便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以达到给产品“着色”的目的。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田洋公司共向全国18个省区市的30多家企业提供过用于生产辣椒油、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共生产含有“苏丹红”的“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243571公斤,销售金额人民币444904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