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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苏丹红”案主犯被判刑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9:36 金羊网-新快报

  皮鞋油原料掺入食品添加剂;被告人高喊“上诉”,家属泪流满面

  新快报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曾宇 唐佩阳通讯员 穗法宣

  昨日上午,轰动全国的“苏丹红”案有了一审结果。法院最终认定,“苏丹红一号”源头企业的老总谭伟棠及其助理冯永华为了产品畅销,竟然将两种主要用于皮鞋油、地板
蜡等着色的化工色素掺入到食品添加剂中,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判处谭伟棠有期徒刑15年,冯永华有期徒刑10年。

  化工色素混入食品添加剂

  法院审理查明: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洋公司”)和广州市食品工业研究所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分别成立于1998年和1988年,是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企业,被告人谭伟棠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而被告人冯永华自1999年起,担任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助理。

  2002年3月,谭伟棠为了使产品颜色更加鲜艳、畅销,指使冯永华到广东华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颜公司”)购买化工色素。在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油溶红之后,谭伟棠在没有对其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取得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就将油溶黄、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中,生产出田洋牌“辣椒红一号”复合食品添加剂。

  同时还以“辣椒红一号”为基础,生产出“辣椒红二号”、“饼四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等复合食品添加剂。

  随后,田洋公司在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上述复合食品添加剂并予以销售(其中部分交由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销售)。

  后据广州质量检验研究所的食品实验室检验,油溶黄中“苏丹红一号”的含量是98%,因此可以说,它本身就是“苏丹红一号”。

  主犯判15年从犯判10年

  据最后查实,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田洋公司生产涉案的“辣椒红一号”、“辣椒红二号”、“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和“饼四号”食品添加剂共计243571公斤,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44万余元。

  法院认为,谭伟棠、冯永华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伟棠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冯永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被告人冯永华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谭伟棠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30万元;冯永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两名被告人不服当庭表示上诉。

  此外,2005年10月,因产品中被查出含有“苏丹红一号”而蒙受巨额损失的亨氏美味源(广州)食品有限公司,曾向“苏丹红一号”的源头企业———田洋公司索赔1460多万元。该民事索赔案尚在审理之中。

  

法院一审判决:“苏丹红”案主犯被判刑15年

  图:“苏丹红”案两被告人谭伟棠(左)冯永华(右)面对指控均否认自己有罪。新快报记者李小萌 实习生 陈奕启/摄

  新快辞典:“苏丹红一号”

  “苏丹红一号”是一种从煤焦油中提炼成的黄溶剂染料。由于苏丹红成本低廉,颜色鲜艳夺目,不易褪色,被大量用于溶剂、彩色蜡、汽油、鞋油等工业和化学领域的增色添加剂。该染料不是食品添加剂,我国从未批准苏丹红用于食品。

  卫生部已经在网站上公布了苏丹红对人体危害的评估,最后得出结论:苏丹红对人健康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很小,偶然摄入含有少量苏丹红的食品,引起的致癌性危险性不大,但如果经常摄入含较高剂量苏丹红的食品就会增加其致癌的危险性。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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