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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立法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9:37 河北日报

  各界热议省交安法实施办法

  本报8月25日讯(记者刘常俭)今天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听证会,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来自各界的17名听证陈述人、8名旁听人员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发表了见解。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士儒出席听证会并讲话。

  罚款标准如何更适当

  “骑自行车闯红灯罚款10元是否低了?”来自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的迟俊明等人对草案中有关罚款标准发表了意见。他们认为,草案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规行驶罚款5元和10元有点低,因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按交通信号通行是引发城市道路拥堵的重要原因,罚款额度小,不能有效遏止这种行为。

  石家庄市职业司机董荣发认为,非机动车进入

高速公路时,只对驾驶人罚款有失公正,因为高速公路是封闭的,如果没有公路管理人员故意或非故意放行,他们是不会“飞”进去的。他建议,因失职造成驾驶人违法的公路管理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机动车方赔偿责任是否应减轻

  草案对机动车驾驶人导致行人或非机动车主伤亡,机动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石家庄市退休教师高纯瑞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受损方相对属于弱势,如果他们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得不到必要的赔偿,不仅于情理不容,而且会给受损方造成长久乃至终生的精神痛苦,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他建议将减轻幅度调整为50%。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颖锋说,草案关于减轻机动车方责任的规定,违背了交安法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精神。在行人、非机动车负次要责任时,有时候不应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而草案却规定减少机动车方20%至30%的责任,这种情况下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会多承担20%甚至30%的损失。

  电动三轮车该不该登记

  省高院法官胡华军认为,对草案有关电动三轮车登记应持慎重态度。首先从草案看,电动三轮车被界定为非机动车,对非机动车实行登记目前缺乏制度上的依据。其次,当前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都缺乏对电动三轮车进行登记的必要性。

  迟俊明等则提出,对电动三轮车应区别对待。对于较大型、用于载货的电动三轮车应该登记,而对于小型的、主要用于代步工具的电动三轮车,可不予登记。还有人提出,使用

电动车客观上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如果对电动三轮车进行登记,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人们购买使用电动三轮车的积极性。即使进行登记,收费标准也应尽可能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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