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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央企效能监察办法监督经营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0:00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25日讯 (记者 辛红) 今后,中央企业的经营者们头上将又多一道“紧箍咒”,近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管理者是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履职行为是否有偏差和管理缺陷,有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效能监察的标准、依据都将有了规范。

  按照办法规定,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是否正确有四条标准:用权行为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时限性,除了合法合规之外,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裁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即合理性也是重要标准之一。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四项标准的目的是纠正经营管理中不作为、违规作为和拖延作为等行为,以此划清效能监察与企业内部

审计和其他监督部门的业务边界,这是第一次提出。此外,办法还第一次在国家部委层面,从强化企业管理的角度制定这个办法,并提出了效能监察的三级责任体系。

  统计显示,2005年,中央企业效能监察立项17597个,查出违纪金额16.2亿元,挽回经济损失20.5亿元,节约资金62.5亿元;落实整改措施、建章立制3102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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