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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实施交通法办法听证激辩"四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0:06 石家庄日报

  省人大常委会就《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部分内容进行听证

  本报讯(记者杨琨崔虹实习生王晓虹)“不能笼统地把所有的电动三轮车都实行登记制度”;“地方法规当中,如果把小型车号牌号码公开拍卖也规定进去,是不是对迷信思想开了绿色通道”;“我认为,司机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何种原因,司机责任都
不应过轻”;“高速公路上飙车应该重罚”……8月25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就《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部分内容进行了听证,17名参加听证的人员就这四大焦点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辩。

  听证会上,多数人认为,《办法草案》符合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河北地方特色。同时,部分陈述人也认为,个别条例有待更改与细化。特别对于电动三轮车能不能实行登记制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不能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发放部分小型车号牌等问题,陈述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会场上还收到近200条场外热心关注者的手机短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二处处长周英表示,听证会后,工作人员将对陈述人的意见汇总,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时的重要参考。

  你质疑,我反对,他认可,“深度撞击”都为交通安全

  ——听证会上四大焦点引发激烈讨论

  □文/图本报记者崔虹杨琨实习生王晓虹

  焦点一:电动三轮车能不能实行登记制度?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对电动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赞成方:登记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

  “电动三轮车实行登记制度,是一个好办法。一旦失窃后,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石家庄市交管局法制处教导员杜锁平认为,可将电动三轮车分为两类,根据其载重量、尺寸、安全性等区别对待。

  “可以登记,但登记费用不能超过30元。另外,别再加收其它费用了。”武强县农民于中卿说。

  “我非常赞成对电动三轮车进行登记。”杜建民说,电动三轮车在全市发展速度很快,现有数千辆之多,安全隐患很大,应该把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反对方:比电动自行车多个轮子就要登记吗

  “我平时出门就是骑电动三轮车,车速很慢,而且只是走人行道,并不影响交通。如果这样也要登记,我不赞成。”石家庄学院退休教师高纯瑞说,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不用登记,难道电动三轮车只比它多了一个轮子就要登记?高纯瑞建议给电动三轮车安装限速器,既经济又解决了问题。

  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赵颖锋律师表示,如果将电动三轮车当作机动车或者部分当作机动车进行登记,还涉及以下几个问题,草案都应考虑到:第三者强制保险缴纳的问题,这需要1000多元,而且还得粘贴保险标志;办理驾驶证;电动三轮车在市区如何通行,要不要进行禁行限制;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上如何行驶都要作出规范。

  焦点二:小型车号牌能不能公开拍卖?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条:本省机动车号牌号码实行随机发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部分小型机动车号牌号码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发放,公开拍卖的号牌号码不得超过该批次发放号牌号码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拍卖所得的全部收入用于补充本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赞成方:不拍卖“弊更大”

  “我赞成部分小型车号牌进行拍卖。”段贵珍说,常言道,两害相比取其轻,虽然拍卖有一些不利方面,但是不拍卖的弊更大,两害相比应取其轻。他认为,可以对拍卖数额进行限制,如果拍卖数额过多,势必造成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经济上的负担。因此,建议将20%改成10%。同时明确规定,只有私家车主或者私营业主可以参加拍卖,公共机构的机动车和管理人不能参加拍卖。

  石家庄市交管局法制处教导员杜锁平表示,为防止特权行为,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反对方:有钱人可以享有特权吗

  “我坚决反对拍卖。”河北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云平说,如果吉祥号牌号码可以进行拍卖,就为迷信思想开了绿色通道。目前,全国实行拍卖的非常少,“结合我省实际,我觉得拍卖的条件尚未成熟。”岳阳云平说,如果法规当中规定可以拍卖,那说明有钱人可以享有特权。“所以,我坚决反对拍卖号牌号码。”

  于中卿表示,吉祥号不可拍卖,“吉祥号在现实生活中根本起不到吉祥作用,甚至会带来更复杂的问题。”

  焦点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赔偿责任幅度怎么定?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幅度的规定是否适当问题。

  ●观点一:加重司机责任会怂恿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

  “我认为,机动车无过错时应减轻幅度,同时应该设定最高赔偿数额。”段贵珍认为,交通安全法不是司机安全法,更不是机动车主安全法,而是全社会的安全法。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交通安全法,都应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我们常说撞了不白撞,但不能因此而无限地加重机动车驾驶人责任,否则就等于怂恿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观点二:对弱势群体理应倾斜

  “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毕竟更为悲惨,无论何人,你设身处地地站在双方角度冷静公正地想一下,都不难理解这个问题。受损方相对讲属于弱势群体,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同等责任,均宜减轻至50%。”高纯瑞说,我们对弱势群体理应倾斜,机动车责任不宜过轻。

  ●观点三:草案此条规定不符合《道交法》76条的人文精神

  赵颖峰说,草案关于减轻机动车责任的规定来源于《道交法》第76条,我们知道该条的立法目的即是为了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等生命更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作为地方性法规当然更应该彰显这一基本精神,而不应该有任何违背。

  焦点四: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该如何处罚?

  《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观点一:高速路上飙车应重罚

  “我省高速很多,一旦发生意外,伤亡都非常严重。”河北交通学院的学生杜惊涛说,实施办法中应明确规定严禁各种车辆非法在高速路上飙车、赛车等行为,违者罚重金,并吊销驾照。另外,司机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极易发生事故,应该重罚。

  ●观点二:管理部门未尽管理职能应负主要责任

  董荣发认为,高速公路是封闭的道路,中间有隔离带,隔离带失效,极易造成交通事故,这类事故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能,应负主要责任。对基本车辆高速行驶50%以下,均罚款200元,他觉得过于武断,不切合实际。“只要超速就罚200元,即使只超1%也要罚200元?”一般来讲,在高速公路行驶的大部分车辆,如果出现每小时60公里以下的速度,可能是司机遇到困难,这时正需要政府关爱和帮助,不应该就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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