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医院药价"缩水" 药品最高加价率不超过15%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1:1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9月20日起,我省县(包括县)以上的医院所有药品将全线降价。昨天,省物价局等8部门联合发文,要求进一步降低虚高药价。 最高加价率不超过15% 这次新政策的最大“亮点”是规定药品最高加价率不超过15%,像中药饮片加价率
单病种限价向患者公示 根据要求,将在二级和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有选择地实行单病种限价收费,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按低于上年平均水平10%左右的幅度确定,并向社会公示。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调整省管非处方药品和民族药品的价格。 医用耗材价“按档”缩水 9月20日起,如果患者在医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实际进价是400元,那么患者所付费用最高不必超过440元。 一次性医用耗材,按医疗机构实际进价加规定差价率作价,实际购进价在500元以下的,差率为10%;实际购进价在501至1000元,差率为8%;实际购进价在1001至2000元,差率为6%;实际购进价在2001至5000元,差率为4%;实际购进价在5000元以上的,差率为2%。 不得重复“做检查” 新通知取消医疗机构科室收入与个人收入挂钩,对于同一诊断目的有多种检测手段,或同一检验项目有几个不同检测方法的,只能采取最需要的一种检测方法,不能同时按照两种检测手段或方法收费。也不能以组合收费为名,捆绑检验服务项目。 (王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