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红头文件必须经过前置审查和公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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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2:02 山西日报 | |||||||||
记者从8月24日召开的山西省部门法制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进行前置审查,并进行公布后方可生效实施。 政府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以前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省级“红头文件”,只在省政府备案即可,既不用前期审查,也不用对外公布。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涉及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既精通法律法规、又熟悉部门业务的人制
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违法行政,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日前省政府决定出台《山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今后省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都必须进行前置审查,即由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一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和协调性审核或者审查。之后,还需在省政府公报和省政府法制网站进行公布才能生效实施。今后的“红头文件”不仅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的尺度,也是百姓了解行政行为的重要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