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20岁父亲仍担抚养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3:4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王玉琴)记者昨日获悉,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当事人晓婉向其父亲索要抚养费,特殊之处在于她是名已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晓婉今年20岁。父母离婚后晓婉由母亲抚养,父亲自2002年3月起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450元,至其18周岁止。而事实上,自2002年3月起至今,晓婉的父亲只支付了5600元抚养费。1997年底,晓婉患上了肾病综合症,每年需花费大量医疗费,父亲却从未支付过。由于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法援律师贾建华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而根据司法解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经过律师和法官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父亲给付女儿2006年8月前的医疗费等计3万元;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整,至女儿28周岁时止。J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