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遗属10月起生活补助提高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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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0:55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郑琳)昨日,记者从省人事厅获悉,从今年10月1日起,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将提高5%。死者子女(弟妹)补助截止时间,由原来的16周岁延至能独立生活为止,即他们可领着补助读完大学。 据人事厅工资处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月生活困难补助比以往有较大提高。其中,因公死亡的,其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遗属,将被按死者单
在享受补助的期限上,将死者的子女(弟妹)补助截止时间,由原来的16周岁延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即子女满16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可受补助到离校。 据介绍,今年将严格受补助对象的确定。对于由死者生前负责供养的遗属,可由死者其他亲属接续供养的,不再作为定期定额补助对象。其未经法定机关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未成年养子女,或未成年亲生子女随母(父)再婚,也不再列为享受定补的对象。 死者父母需供养的,采取同胞兄弟姐妹(养子女)共同分担供养的办法,原单位只负责支付死者份额的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 见习记者 郑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