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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路费违法征收六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2:21 海峡都市报

  N检日南都成晚

  近日,《检察日报》刊登署名文章称:养路费最近六年都是违法征收。该报道在广大车主中引起了极大反响,车主纷纷对征收养路费相继提出了疑问。而广东、四川、辽宁等地交通部门纷纷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称征收养路费并未失去法律依据。有法学专家指出,法律衔接断层是引发争执的根源,在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前,建议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弥补
空当。

  《检察日报》刊文称养路费非法

  《检察日报》23日刊发署名周泽的文章说,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已经消失。目前各地据以征收养路费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是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于1991年10月15日联合发布并于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制定该规定的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10月13日发布、1988年1月1日起实施)。但后来在《公路管理条例》基础上制定了《公路法》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并于1999年和2004年两次进行修正。而1999年的修正案中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各地纷纷回应称征收合法

  该报道在广大车主中引起了极大反响。面对质疑,广东、四川、辽宁等地交通部门纷纷回应,他们异口同声称作者断章取义。称征收养路费并未失去法律依据。

  广东省交通厅24日作出正面回应,称养路费征收并非“早已不合法”,而是有法可依。评论者只援引了前款,实际上后款已说明“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燃油税,因此,2000年初,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0〕2号)。其中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

  25日,四川省交通厅稽查征费局召开新闻通气会回应。称该局向交通部、省委省政府等请示,得到的答复是并未取消征收养路费,并要求按照现行规定加强征收。

  燃油税12年“呼之难出”

  据悉,开征燃油税的动议,早在1994年已正式提出。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公路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用“燃油税”代替养路费等。但历经12年,燃油税迟迟未能出台。目前全国只有海南省从1994年起全国率先试点实行了“燃油费”,汽油零售价中包含过路费、过桥费,因此海南省内无论高速公路还是国道,没设一个收费站。

  业内人士分析,燃油税难产,归根到底是中央、地方各个行政部门利益难以协调的结果。因为交通部、地税局开征几十年的养路费、车船使用费等转成燃油税后,从此将进入国税渠道,利益矛盾直接。

  专家称立法衔接存在问题

  暨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文静多年从事行政法研究,她认为,从法律效力来说,人大立法要高于部门规章;而从法理上说,后法优于先法。1999年的《公路法》是全国人大修订通过;1992年实施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则是由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属部门规章。前者法律效力肯定高于后者。现在二者在一些条文上存在冲突,就暴露出立法衔接上存在问题。

  刘文静建议,在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前,国务院可以考虑将四部委意见变成行政法规,来实现立法上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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