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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幼儿园打伤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2:28 海峡都市报

  读者陈女士来信问:孩子在幼儿园用棍子伤害了别的孩子,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何青华律师答:幼儿园的孩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由他们的监护人对他们进行监护。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
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孩子在幼儿园伤害了别的孩子,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幼儿园存在过错的,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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