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遇车祸昏迷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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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2:53 京华时报 | |||||||||
肇事出租公司再付五万元 本报讯(记者傅沙沙)3年前,吴先生乘坐出租车在高速路上发生车祸,至今仍处与昏迷状态,于是家属代他向出租公司索赔30万元。由于吴先生已按工伤标准领取了相关补偿金,近日,昌平法院没有支持他的索赔请求,但判处汽车服务公司向他支付经济帮助金5万元。
吴先生的起诉状称,2003年11月凌晨5点多,他乘坐出租车外出办事,当车行至八达岭高速公路沙河大桥上时,与另一车辆相撞,自己受伤严重,虽经多家医院治疗,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经鉴定,吴先生属于1级伤残(最重)。吴先生家属认为其乘坐的出租车公司存在责任,而自他住院以来,该公司仅支付了4万多元医疗费,故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虽然出租车当初被认定没有交通事故责任,但其违反了客运合同中的安全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吴先生已选择按工伤认定标准领取了赔偿,再要求出租公司承担客运合同的违约责任明显不妥,故支持了出租公司愿意再向吴先生支付5万经济帮助金的提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