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长受贿10万捐款数万仍被逮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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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3:15 重庆晨报 | |||||||||
去年6月,湖南省新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该县教育部门“一把手”文建茂涉嫌受贿24次,非法收受贿赂款109300元,其中34000元用于捐赠或公务开支,实得贿赂款75300元。 去年8月17日,新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文受贿总额为109300元,并未将这34000元排除在外。文建茂因受贿罪被判刑5年。
永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文建茂实得贿赂款44400元,且有自首行为,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永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一出,舆论哗然。 “先贪后捐罪行该不该减轻?”大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法官判案只能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而不能造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捐赠款可以抵扣受贿款。 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即召开会议研究对此案进行抗诉,并决定对此案进行调卷审查,湖南省高院指定永州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今年5月31日,湖南省高院下发《再审决定书》,认定前两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于7月宣布终止执行二审判决。 7月27日,缓刑期内的文建茂再次被逮捕,8月10日该案重审,至今尚未判决。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肖玉实习生梁杰英采写 政府官员笑纳礼金后,把钱物全部捐赠给公益事业。这算不算受贿,该不该受到刑事处罚? 周五,市司法局举行“第二届全国法律电视辩论大赛重庆赛区选拔初赛”,来自全市各大律师事务所的精英们对此展开唇枪舌剑,激辩“罪与非罪”。 无独有偶,湖南省高院近日重审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受贿案。受贿后捐赠算不算犯罪,再次引起官员、市民和媒体的一片哗然。 3年半收红包40万慈善捐助41万元 2002年12月,彭某开始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在工作中,由于业务关系,逢年过节时,不断有房地产公司事后表示酬谢,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 刚开始时,彭某多次将红包退回或直接上交纪委,他因此被单位其他领导和同事背后议论为“假正经”。后来,彭某开始收受他人红包,但把收到的钱全部捐给公益事业,并详细记录了每一笔红包的数目、来源和捐赠去向。在担任建委副主任的3年半中,彭某累计收受他人现金约40万元。 彭某被逮捕后,主动交代了赃款去向。根据其记录和捐赠单据,彭某收受的全部现金和红包,直接以无名氏名义捐赠给福利院或希望工程基金,有据可查的捐赠约41万余元。彭某不可思议的行为,是否算得上受贿罪?劳动期满未办交接公司补偿前经理2万案情回放 2001年,王某到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2004年8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从2004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止。去年2月,公司向王某支付了去年1月的工资5000元,此后就再未支付工资。 去年11月30日,公司向劳动管理部门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说明”,表示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已于2004年12月31日终止。 王某却称,因一直没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直到去年12月2日收到“劳动合同终止说明”,才知道自己已被公司辞退。他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 公司认为,双方已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且还多发了1月工资给王。这被王某否认。 法院判决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是否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公司于去年2月给王某发放上月工资,实际上是对王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劳动的认可。法院认定双方已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那份“劳动合同终止说明”应视为公司单方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5万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1.25万元。 律师点评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虽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 观点一荩荩捐助岂能抵扣赃款 中豪、树深律师事务所:收受红包40万元的建委副主任彭某,已构成受贿罪。先受贿后捐赠,两者无因果联系。受贿行为已实施完毕,赃款去向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构成。怎么可以用捐款来“抵扣”赃款的方式为之减轻罪责? 身为政府官员,彭某接受钱财的行为,也侵犯了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因此算受贿。况且谁能证明捐赠款,就是受贿得来的钱呢? 彭某擅自用自己私人掌握的钱财扶贫帮困、社会赞助等行为,只属个人行为。把受贿款全部捐出,只能说其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作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观点二荩荩无危害性不算犯罪 索通、原野、金码律师事务所:彭某收钱后,立即将钱全数捐出,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其整个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认定犯罪行为的重要评判标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只能算是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彭某收受他人钱财,但没有证据证明他为送钱人谋取了利益。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他既未损公肥私,又未以权谋私,不能算犯罪。 此外,彭某“迫不得以”而收钱的做法,可视为“被迫”,其将所有款项全部捐助公益事业而非用于个人挥霍,在当前社会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意义。 政府官员笑纳礼金后,把钱物全部捐赠给公益事业。这算不算受贿,该不该受到刑事处罚? 周五,市司法局举行“第二届全国法律电视辩论大赛重庆赛区选拔初赛”,来自全市各大律师事务所的精英们对此展开唇枪舌剑,激辩“罪与非罪”。 无独有偶,湖南省高院近日重审新田县原教育局局长文建茂受贿案。受贿后捐赠算不算犯罪,再次引起官员、市民和媒体的一片哗然。 3年半收红包40万慈善捐助41万元 2002年12月,彭某开始担任某市建委副主任。在工作中,由于业务关系,逢年过节时,不断有房地产公司事后表示酬谢,给建委中层以上干部送红包和各类礼品。 刚开始时,彭某多次将红包退回或直接上交纪委,他因此被单位其他领导和同事背后议论为“假正经”。后来,彭某开始收受他人红包,但把收到的钱全部捐给公益事业,并详细记录了每一笔红包的数目、来源和捐赠去向。在担任建委副主任的3年半中,彭某累计收受他人现金约40万元。 彭某被逮捕后,主动交代了赃款去向。根据其记录和捐赠单据,彭某收受的全部现金和红包,直接以无名氏名义捐赠给福利院或希望工程基金,有据可查的捐赠约41万余元。彭某不可思议的行为,是否算得上受贿罪? 观点三荩荩不同于一般受贿罪 法官:这是一种“新型受贿罪”。彭某和湖南文建茂的案子,都暴露了我国法律在立法理念方面的某些缺陷。 我国法律历来对于认罪态度好或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对较轻的处罚,这个立法理念是建立在劝善的道德逻辑上的。 西政一法学教授:在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中,并未涉及受贿之后将受贿款用于何处的问题。对于这种不以占有为目的的受贿,其社会危害性与一般的受贿行为不一样。 刑罚旨在惩罚和教育,此类犯罪应与一般受贿罪在处罚上体现差别,建议增设对类似行为的减轻处罚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