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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被判不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3:50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闫华权)在课堂上小波(化名)被同学扔来的书击伤了左眼导致10级伤残,小波的父母将巴南大江中学作为第一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承担70%的医疗费、交通补助和伤残补助共计2万余元(本报8月9日曾报道)。近日,巴南区法院判定学校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事发前,学校通过在教室里张贴《中小学学生守则》和《中学日常行为规
范》以及学生大会和班会上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等形式,已尽到教育、管理义务;事发后,学校及时将受害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尽到了救助义务;事发时,任课教师正在黑板上书写,老师在黑板上书写的行为并非简单机械劳动,而是需要集中精力。任课老师在集中精力书写板书的情况下,不可能及时注意到身后发生的学生间的恶作剧并加制止。因此任课老师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不应当对小波的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责任。原告称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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