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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贸易:法律人才奇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1:35 法制早报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西亚非洲研究所研究员唐宝才

  在我国驻阿的大型公司里面,常驻性的法律顾问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国内中阿贸易法律人才储备量的不足,导致了很 多驻阿公司只能聘请当地人来做法律顾问,因为他们对当地的情况和法律比较了解,能够使企业避免风险。

  合作的范围越来越宽泛,这将是以后中阿双边贸易的一个必然趋势,阿拉伯国家除了向中国提供石油,贸易合作的方 式将越来越朝着炼化一体化方向发展,加强双方在技术上的合作,从原油供应到技术合作,范围不断拓宽,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

  □见习记者张雪丽

  2006年是中国和埃及、叙利亚、也门3个阿拉伯国家正式建交50周年。50年来,中国企业掀起走进阿拉伯市 场新浪潮,中国和阿拉伯国家的多边贸易在政治经济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大。

  中国商人面临什么样的机遇和挑战?中阿之间的经贸关系未来走势如何?

  《法制早报》:中阿在能源合作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和新的趋势?

  唐宝才:6月1日在北京闭幕的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第二届部长级会议,这次会议中签署了《论坛2006年 至2008年行动执行计划》、《会议联合公报》、《环保合作联合公报》、《中阿企业家大会谅解备忘录》。

  中阿同意推动建立政治磋商、能源、人力资源开发和环保等领域的合作机制。

  并且根据行动执行计划,中阿将建立能源对话合作机制,于2006至2008年期间举办一次石油合作会议,并开 展能源合作方面的互访、对话等活动。

  中国政府与阿拉伯国家之间的频繁接触不仅保障了中阿之间贸易的正常进行,也为双边贸易的商务往来提供了更多的 机会,使双方合作的范围更加宽广。

  合作的范围越来越宽泛,这将是以后中阿双边贸易的一个必然趋势,阿拉伯国家除了向中国提供石油,贸易合作的方 式将越来越朝着炼化一体化方向发展,加强双方在技术上的合作,从原油供应到技术合作,范围不断拓宽,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

  比如在2005年7月,中阿炼油项目由中石化、沙特阿美和埃克森美孚公司合作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50%、2 5%和25%,年炼油能力由400万吨扩大到1200万吨,当年的投资就超过了35亿人民币。

  2006年,沙特阿美和中石化还将建立福建乙烯合资公司和福建市场营销合资公司,双方的炼油乙烯一体化合资项 目将在2009年初前投产。这种合作性投资对双方来讲是互惠互利的。

  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面临成长中的烦恼

  《法制早报》:中阿双边经济合作中,双方政府和民间的交流还有哪些有待提高之处?

  唐宝才:虽然这几年的中阿贸易额不断增加,2005年总体贸易额达到512亿美元,但是,与经济的发展速度相 比,中阿之间的政治关系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主要原因在于相互了解比较少,双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缺乏足够的信息沟通,贸易交流中缺乏对产品的市场调研。应 该在双方企业之间加大市场调查力度,寻找双方的经济合作点。

  尤其对于已经走进了阿拉伯国家的中国企业来说,他们更应该加强对产品品牌的树立和维护,比如在家电产品,机电 设备,高科技产品等方面,应该加强对服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和市场跟踪调查,信息反馈等工作,才能使来 自中国的产品长久占领阿拉伯国家市场。

  金融支持方面的政策力度仍需增大。在资金支持方面,政府需要增加对企业的调研,对发展形势比较好,增长潜力大 的中国企业应给与更多的鼓励,进行资金和金融政策上的支持。

  同时,对企业的保障力度仍然不够,缺乏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体系和化解风险的配套措施。

  《法制早报》:目前我国的企业在中阿贸易中存在哪些问题?

  唐宝才:首先,国内的企业更需要到阿拉伯国家的驻地国一线去,了解当地的经济状况和风俗习惯。很多企业单纯依 靠网络和传真进行商务交易,这样会使企业失掉更多机会,也使阿拉伯国家失去了更多的了解中国产品的机会。

  很多国际知名公司都在阿拉伯国家设有办事机构,而我国在这一方面显然不够,比如在石化产品方面,苏丹每年需要 进口数千万美元的化工原料,而通常以招标和投标的方式进行。我国很多石化公司在苏丹没有设立办事机构,造成了大型项目 资源流失。所以,鼓励企业到阿拉伯国家经营,成为中阿企业发展的必要选择。

  当然,帮助企业进行重组,增强联合竞争力,也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阿拉伯国家的中国企业之间存在着严 重的恶性竞争,雷同项目不断增多,尤其是一些劳动承包公司,对同一项目恶性竞争日益严重。

  企业之间互相压价,极大影响了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形象,使双方受到了很大的利益损失。

  随着双方贸易往来的不断增多,阿拉伯国家会有更多的行业提供给中国企业经营,比如基础设施建设,通信行业,石 油化工,治理沙漠等,阿拉伯广阔的市场将会给中国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法制早报》:随着贸易的不断增加,中阿在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储备中有哪些实际需要,双方人才培养中有什么新特 点?

  唐宝才:中阿贸易中,非常缺乏中阿双边贸易的法律人才,企业也因此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法律人才的缺乏使中 国公司在阿拉伯国家遇到了发展瓶颈。

  在我国驻阿的大型公司里面,常驻性的法律顾问显得尤为重要。由于国内中阿贸易法律人才储备量的不足,导致了很 多驻阿公司只能聘请当地人来做法律顾问,因为他们对当地的情况和法律比较了解,能够使企业避免风险。

  对当地情况不太了解的公司,则会通过我国的驻外机构和经参处介绍一些法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

  而一些中小型公司,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则更为明显,为了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他们更需要“全能型”的法律人才。

  这种“全能型”人才需要对中阿贸易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掌握更全面,如《能源法》,《外资法》,《外贸法》,《 公司法》等多种法律知识。在语言上,能够同时通晓阿拉伯语和英语,这样的外贸人才更具实用性。

  阿拉伯国家环境比较特殊,不同的阿拉伯国家法律也有不同之处,这就要求法律顾问不仅对阿拉伯各国,尤其是能源 国家的法律条文熟练掌握,更需要对当地的实际情况有着深入地了解和较强的公关能力。

  每年都会有中国企业在法律合同上吃亏,这些往往是由于不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造成的。

  目前国内在中阿贸易交流中的人才缺口还是很大的,尤其在业务专业化方面,往往是懂语言的缺少法律知识,懂得法 律知识的语言上又不过关。在我所接触到的中国驻阿拉伯国家企业中,这种专业化的人才并不多见。而且据我了解,目前国内 能够进行这种专业化培训的机构也很少。

  随着中阿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会逐渐增大,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更需要来自中国的法律人才,这也 意味着法律人才市场的巨大潜力,同时也希望相关的机构能够侧重于这方面人才的培养。

  【相关链接】

  阿拉伯法系,通常所指伊斯兰法系。

  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是指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 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

  它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性质,同伊斯兰教教义有密切联系,是每个伊斯兰教徒,即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 一般对非穆斯林不具约束力。所以又称沙里阿(Shari'a),意译为“教法”。内容极为广泛,私法比重大 于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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