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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何以“褪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1:35 法制早报

  □土生阿耿

  (上海政法学院教师)

  我们这个世界,有些东西是越来越离不开了,比如说票据。结算要发票,转账要支票……没有票,就什么都玩不转了 。既然这么重要,就有人作假。出于防伪需要,票据做得
越来越精细。可是,就是这样一种近千年之久的“有色票据”,在历 史上却有一段“褪色”的经历。

  早在12世纪初,欧洲各国贸易日趋发达,当时交通十分不便,现金输送不仅困难,而且还有被抢被盗之危险。于是 ,通货兑换商就开始兼营汇款业务,在某地收取商人现金,给予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开设的分店 或者代理店领取通用货币。后来又增加了付款委托证书,并且兑换商之间还可以接受或者请求这种委托证书。这就是本票和汇 票的前身,此后随着商贸的繁荣,票据在欧洲各国逐渐推广开来。直到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陆上商事条例 》,专章规定了票据规则,被认为是近代各国票据法的开端。1807年拿破仑所编商法典则在旧商法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 了汇票和本票规则。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以成文法方式制定票据法的国家,当时沿袭旧时习惯,认为票据是“输送金钱”的工具,偏重于支 付、汇兑以及交易契约证明,因此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并未截然分离。也就是说,一旦交易的基础关系有了什么“闪失”,那 么持有票据的人则很有可能遭殃。在一般人思维里,这再正常不过了,因为票据开出之后,如果交易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则 把票据追回显然是心安理得、名正言顺的。可是,票据是一种流通

证券,当它辗转到其他人手中之后,要是因为此前的交易出 现了瑕疵,而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的话,还真把这些“后手”给害惨了。

  如此一来,也许不会有谁再敢使用这一容易招惹是非的工具了。然而,聪明的德国人却有高招,让后人不得不叹服。 1847年,德国以普鲁士邦法为基础,首次制定了统一的《普通票据条例》,1871年又制定了《票据法》,加之后来的 单行《支票法》,让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第一次实现了分离。这就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的效力是独立的 ,并不受基础关系之有无以及效力的影响。票据行为单纯地以票据本身目的而存在,并不沾染基础关系的色彩,故台湾学者梁 宇贤教授把票据行为的这一神奇特性称为“无色性”。

  法国于1935年也顺应这一“褪色”趋势,修订了其商法,承认了票据行为的“无色性”。票据法之所以使票据行 为“褪色”,主要是因为工业革命彼时已基本完成,民商交易也复杂了起来,票据的流通需要也就史无前例地增强。及时让票 据行为“褪色”,可以更好地发挥票据的功能,让商人们珍爱有加。

  当然,在持票人要是很“不厚道”地取得票据,票据行为将会发生“还原”反应,重新沾染原因关系的色彩。但票据 行为的那段“褪色”经历,却深刻地影响了各国票据立法。反观我国现行《票据法》,在票据行为是否“褪色”这个问题上, 却显得态度暧昧。而《银行结算办法》却对票据行为的“无色性”采取了直接否定的态度,显然违背了各国票据法普遍确立的 “无色性”原理,不利于票据在我国的流通。

  以史为明鉴,我国《票据法》在修订时应该顺势让票据行为干脆利落地“褪色”,这也是笔者在票据法实施10周年 时的一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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