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区除夕和正月初一可全天燃放烟花爆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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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4:25 新华网 | |||||||||
新华网福州8月27日电 (曾静婕) 福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农历腊月廿四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福州市民可以在限制燃放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其中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都可以燃放。 据了解,福州市区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市区每个居(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
《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还规定了十大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十大地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城市木屋毗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规定》同时指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允许燃放时间外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