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当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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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6:4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8月27日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监督法草案、企业破产法草案、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三件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了监督法在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新的规定。
答问实录: [法制日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法制日报记者。关于监督法我有两个问题,一是监督法的制定工作为什么会历时20年才出台,二是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一些规定,监督法在这方面有没有新的内容? [乔晓阳]: 监督法的第二个问题,关于立法法已经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了规定,监督法有什么新的规定?立法法是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所以监督法作了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在这个基础上,监督法又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第一个内容,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第二个内容,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解释,也就是我们说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实也存在着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了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谢谢! (完)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