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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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0:00 东南早报 | |||||||||
□合伙企业法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原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
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从事公益性活动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其财产不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