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药品价格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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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2: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质;社区卫生服务价格,除指定服务定价外,按不高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70%的水平定价;社区药品鼓励厂家直销……记者昨天获悉,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要求,我省已草拟了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部分社区基本医疗服务定价:不高于省定价格7成水平 根据这一征求意见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具体价格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他非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协商确定。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所列的项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确规定“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项目”价格标准的,可按标准执行;其他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70%的水平确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通过成本审核合理制定。 ●社区药品:鼓励厂家直销 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合同实行药品直销。生产企业以含税出厂价(口岸价)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允许另加不超过10%的流通差率作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购进价。 同时,为方便用药、保证用药安全、降低药品采购成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各地可选择药品经营企业或成立药品配送机构。采购和配送所需费用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药品加价率。 此外,还将全面规范药品销售价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3%的加价率;从生产企业以含税出厂价直接购进的药品可顺加不超过23%的加价率作价销售,但最终售价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 (孙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