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立法保障国家权力机关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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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4:00 哈尔滨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保障中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即政府、法院和
杨景宇指出,近年来,围绕民众关心的三农、义务教育、环保、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开展了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提出建议时都直接反映了民众的普遍要求,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此外,人大常委会也对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为促进司法公正,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 监督法既明确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工作职能,同时也就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出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