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制度确立 |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5:05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
明确职工权益清偿顺序历时十二年 ●欧盟不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条理由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
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最终于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 事实上,早在1986年,中国就出台了针对国有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于1994年开始起草,并于2004年6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说,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条理由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破产法。 然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 新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法律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 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说,新企业破产法也为外资进入提供了便利。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 “如果担保债权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存在问题,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也将大受影响。”他说。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