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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户砸人 租赁户赔1.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5:43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罗蒙于洋)一名女子在街上行走时,一扇窗户从天而降将其砸伤,女子将窗户所属的房屋主人及租房人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万余元。昨日,记者从南岸法院获悉,法庭经审理后,判决租赁户应对砸伤行人的后果买单,房主对此不担责。

  原告黄女士诉称,去年11月12日晚8时许,她路过南岸区涂山路460号楼前时,楼上突然掉下一块窗户砸在她头部。黄住院40天花去费用1万多,随后要求房主李某及租房人柯某
、杨某夫妇共同赔偿损失。被告柯某夫妇称,窗子是自然脱落系天灾人祸,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李某作为房主应对伤者负责。

  法院认为,李某在出租房子时,作为租房人的柯某夫妇并未提出房屋有瑕疵,从而证明李某提供的房子不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使用人柯某夫妇租赁期间,对房屋有维护保养的义务和注意维护房屋设施安全的义务。法院判决由柯某夫妇赔偿黄某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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