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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7:33 潇湘晨报

  问题:有的地方政府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这是与担保法相违背的。企业破产法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经过12年的起草和审议,中国最高立法机构最终于27日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
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在制定这部法律中出现最多的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和企业担保人清偿顺序的争议,宣告结束。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说,欧盟不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其中一条理由就是中国没有一部真正意义的破产法。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这种程度,制定企业破产法的任务十分紧迫。然而,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对破产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谁先清偿的问题一争就是几年。

  新企业破产法采取了折衷的办法。在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该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破产人将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福利。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企业破产法公布后,破产人将优先清偿企业担保人,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仅能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

  企业破产法的公布时间将成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清偿顺序的分水岭。法律最终为企业的职工权益和担保人权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新企业破产法体现了立法者达成的共识。”贾志杰说:“这一结果既体现了保护职工、以人为本的思想,又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际法的惯例。对法律公布以后再出现的企业破产问题就应该遵循市场机制,按照劳动法和其他法的规定办理。”

  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王欣新教授说,新企业破产法也为外资进入提供了便利。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

  “如果担保债权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存在问题,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也将大受影响。”他说。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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