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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公务员招录应考普通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8:19 新华网

  新华网合肥8月27日专电(记者程士华)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该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在8月25日召开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作出了此项规定。

  记者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办法》对公务员使用普通话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名称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在新录(聘)用有关岗位人员时,应该考核录(聘)用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办法》还对一些职业的普通话水平达到的等级提出了具体标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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