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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直国企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管理方案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09:41 新文化报

  8月,长春市国资委悄然出台《长春市市直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追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人士评价,这是长春市首部在制度层面细化国有资产监管措施的“重法”,积极意义深远。

  宗旨是严防国有资产损失

  

  这部共5章30条的《办法》,在第一条中即阐明出台目的,“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知情人士透露,从前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在法律和政策上虽有相关规定,但较为模糊,“随着国企改革进程的加快,企业权力相对扩大,领导人的空间也就更大了,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一部法规来规范国企领导人的经营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这位人士指出,《办法》根本宗旨就是“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百万元即属“特别重大”

  

  何谓国有资产损失?《办法》指出:企业在从事采购、生产、销售、投融资等经营活动以及改革过程中,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权益无相对应代价的减少或灭失。

  《办法》规定,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企业资产规模等实际情况,按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其中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资产损失不足100万元,但相当于企业资产总额30%以上,或所造成资产损失严重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及在国内、国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小金库”造成国资损失将问责

  

  在监管范围上,《办法》对市直国企在企业物资采购、产品(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资金管理、投资管理、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经济担保活动、改组改制和实物资产保管等方面共列出多达40多款“天条”,包括设立小金库,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等情况均在列。总之,企业只要触犯这些“天条”,并且造成国资损失,其领导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可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

  

  一旦有事发生,有关部门将通过6道程序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开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禁入处理”等三项罚单。其中禁入处理包括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另外,国资损失了,可不是处罚就能了事的!如果企业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还可视情节轻重,通过法律诉讼要求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办法》第二十一条格外引人注目:对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可视其情节同时给予分管领导责任人或主要领导责任人禁入处理。即给予撤职处分的,在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触犯刑律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对此,有关人士介绍,“这次规定的‘终身制’,是新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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