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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人大可撤本级政府决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0:08 金羊网-新快报

  监督法: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据新华社电保障中国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昨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据介绍,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今天表决通过,历经20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近年来,围绕民众关心的三农、义务教育、环保、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

  监督法既明确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工作职能,同时也就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出规定。

  “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至关重要的。”杨景宇说。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了监督法在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方面新的规定。他说,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职权,明显违法。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处罚、行政强制等等,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是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为了解决这一类的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的程序,监督法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关于备案审查的规定作出具体的规定。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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