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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对政策性破产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1:1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记者董佳、邵燕辉)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有关人士认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标志着政策性破产已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全国政协委员、环太平洋律师协会当选主席高宗泽说:“政策性破产是政府指令这个企业进行破产,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企业破产法是一种法理行为,是经过司法审判机构,法院来完成这个破产程序。”政策性破产是我国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一种产
物,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也取得了好的效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政策性破产逐渐显露其不足之处。高宗泽说:“当时我们国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那些老的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产品本身就是通过指令性计划来完成交易的,可以生存下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关税也下调,我们的产品怎么办?很多老企业就通过政策性破产完成企业的破产。”高宗泽说,有的地方政府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这是与担保法相违背的。企业破产法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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