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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通过监督法 人大有权撤销政府不当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1:2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15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161位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监督对象主要为“一府两院”。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监督法既明确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职能,也就保障“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出规定。“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至关重要。”杨景宇说。

  监督法制定为何历时20年?

  监督法为什么会历时20年才出台?在闭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乔晓阳回答:主要是因为这部法律的政治性很强,涉及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不是“三权鼎立”,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或者说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划分。

  从国家体制来讲,监督权行使涉及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所以,制定监督法需要处理好这些关系,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初审的基础上,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经过三次审议,今天才得以通过。

  监督法从起草、审议到表决通过,历经20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提出议案的代表4044人次。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审议。经过4次审议和修改的草案最终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交付表决。

  监督法盯紧群众切身利益

  乔晓阳说,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两个新内容。

  一是现实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等。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作出具体规定。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法、最高检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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