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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喝药自杀医院竟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2:32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朱骏

  晚报讯 医院尽全力抢救没能挽回自杀者生命,被自杀者的家属告上了法庭,提出了高达60余万元的巨额索赔。近日,普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芳2002年来上海打工,生前在一家小吃店工作。2005年7月3日晚,张芳因琐事一时想不开,喝“敌敌畏”自杀,小吃店的老板发现后,将她送到医院。此时,张芳已经是神志不清,口吐白沫。医生马上给张芳进行解毒、洗胃一系列治疗措施。7月5日凌晨,张芳终
因中毒过深不治身亡。张芳父母认为,因为医院医务人员没有给女儿彻底洗胃,造成患者张芳因贻误救治时机而死亡。二老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0余万元。

  医院非常委屈,因为张芳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是严重中毒,医院的整个抢救过程是完全符合诊疗规程,没有任何过错。死者家属提出赔偿的要求没有任何道理。

  普陀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医院的整个诊疗行为做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张芳入院抢救的时候已经是重症,有机磷中毒,医院洗胃、注射、插管等一系列治疗行为都符合规范,死亡是由于急性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有机磷中毒抢救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服毒量和服毒到抢救之间的时间间隔,由于患者送到医院延迟了数小时并且服药量已属很大,所以造成了抢救没有成功。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医院对患者张芳的救治过程符合有机磷中毒的抢救原则,按照医疗护理常规对患者进行了临床处理,没有违规的医疗行为。并且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彻底洗胃也未向法院提交任何的证据证明。法院对家属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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