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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借条摇身变1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2:32 新闻晚报
□晚报记者 李胜南 通讯员 顾琼报道 制图邬思蓓

  到底是借款15万元,还是恋人在打牌娱乐时写的一张15元的借条?虹口法院对这起因恋爱关系终止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邵娴羡返还原告贾嘉垒借款15元,原告贾嘉垒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嗣后,贾嘉垒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贾嘉垒撤回上诉。

  牵出官司

  贾嘉垒、邵娴羡是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的。据贾嘉垒称,当时自己是一家公司的老板,邵娴羡比自己小近10岁。2004年4月,两人终止了恋爱关系,贾嘉垒委托聂先生与邵娴羡母亲结清了钱款和财物。2005年年底,贾嘉垒将邵娴羡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邵娴羡返还借款15万元。他表示,被告于2003年12月1日向自己借款15万元,至今未还款。

  邵娴羡辩称,双方以前打牌时,自己输给贾15元,贾即写了一张15元的借条,让自己在借条上签了名。现原告出示的借条上“拾伍”和“元”之间的“万”字及后面的“¥150,000元”是原告后添上的,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且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已结清了全部钱款和财物。因此,只能给付原告15元。

  一波三折

  贾嘉垒称,2003年12月1日中午接到邵的电话,说为了与前男友分手向其借款15万元,即让司机驾车送其回家取了15万元现金,然后送到一家饭店,并在车上向司机要了纸和笔,写完借条后发现少了“万”字,当即添写。下午5点钟在饭店将钱交给被告,并让被告在借条上签了名,然后俩人在饭店用了晚餐。原告还称,委托聂先生与邵娴羡母亲结算的并不是与被告之间的钱款和财物。

  被告仍坚持辩称意见,并出示了由原告书写的60元欠条一张,以证明双方在打牌娱乐会随意写欠条和借条。原告承认该欠条系其所写,但辩称两人打牌娱乐仅此一次。

  不予支持

  虹口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邵娴羡返还原告贾嘉垒借款15元;原告贾嘉垒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中,由于借条系由原告制作,且由其保存。原告对借条的异议处有注意义务,在争议发生时有举证责任。原告称借条上的“万”字是在被告签名前添补的,对此,原告无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借给被告15万元,故法院对原告该诉称意见不予采信。并且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已委托他人与被告母亲结算了钱款和财物,现原告称并未结算与被告之间的钱款和财物,因其未提供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法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自愿返还原告15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宣判后,贾嘉垒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他又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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