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官司审前须调解 省高院拟出台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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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2:3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对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亲属间的财产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共有财产纠纷、医疗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15类民商事案件,即使当事人未表示调解的意愿,法院在开庭审理前也必须进行调解;在首次送达诉讼文书给当事人时,法院应同时送达调解建议书及空白回执……”这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在拟出台的一个新规。在8月27日的全省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讨论稿已交付给全省各家中级法院,所有的反馈意见将于今年9月10日前呈上。
此次也是省高院首次对“民事调解工作”召开全省性的经验交流。省高院院长周溯认为,调解与我国传统文化里面的“无讼”、“少讼”、“和为贵”的观念相吻合。在我国传统文化里,调解不仅表现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体现了一种社会管理秩序安排,代表了一种特殊的文化价值取向,反映了传统儒家文化追求和谐的理想。 (陶庆 石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