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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有权撤销政府不当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45 法制晚报

  人大有权撤销政府不当决定

  新监督法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新华社北京8月27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下午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3号主席令予
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立法法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已经作了详细规定,监督法在此基础上重点规范了两个新的内容。

  一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为了解决这类问题,监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程序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通常称为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在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确也存在有些司法解释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监督法参考立法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两高”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乔晓阳指出,监督法在五个方面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认为,监督法既明确了发挥人大常委会监督“两院”的工作职能,同时也就保障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出规定。“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至关重要的。”杨景宇说。

  监督法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第一,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第二,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专项工作报告确定的监督内容都是群众关注的。围绕此开展专项监督,把对有关主管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人大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五,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要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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