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滞纳金” 折射“惰政”积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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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49 法制晚报 | |||||||||
欠缴养路费被责令补缴约76万元 其中滞纳金49万元 “天价滞纳金” 折射“惰政”积习 新华社合肥8月28日电 (记者 葛如江)河南荥阳市一辆吊车被查出欠缴养路费,交通部门“依法”责令车主补缴本金、滞纳金、罚款共计约76万元,其中滞纳金总额高达49万
“天价滞纳金”引起社会一片哗然,而交通部门却理直气壮:根据1992年交通部等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每日1%的标准收取滞纳金是合法的。 依据这一标准,滞纳金的年利率是365%,约是现行银行利率的500来倍。 及时缴纳养路费是车主应履行的义务,车主拖欠养路费当然要追缴,但交通部门如此“天价滞纳金”制度也值得商榷。这一制度是十几年前制定的,当时也没有以“听证”等方式与百姓商议。10余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连宪法都作了很多修改,而这种部门规定,为什么就不能改一改呢?高于银行利率数百倍的滞纳金,如此高的纠错成本,叫人不得不对这个制度的合理性发出疑问,对交通部门守着这样的制度一成不变提出质疑。 有关人士指出,“天价滞纳金”背后折射出的是交通部门“以罚代管”的“惰政”积习,在许多地方,交通部门不是主动及时提醒督促司机缴纳养路费,而是坐等“秋后算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