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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问题政府要作专项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5: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人大代表和法学人士热议监督法新亮点

  

  

  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既不失职也不越权

  据新华社电监督法昨获通过。人大常委会将遵循“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对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监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两项重要职权。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召开一次,它的监督职权日常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监督对象为与各级人大常委会同级的“一府两院”,较为切合实际。

  监督法还就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

  执法检查流于形式,一府两院的工作说一说、听一听就了事……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此类现象,将随着监督法的实施逐步消失。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舒列席了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昨天她在北京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监督法立足于各级人大的监督实践,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必将大大增强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

  曾列席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说,监督本身就是一项重要职能,原来很多都在做,但如何强化实际效果,向来都比较困惑。在过去,尽管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监督的职权作了规定,但是如何行使这些职权还不够具体,而监督法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有了程序上的保障。比如对政府专项工作的监督,监督法规定政府的工作报告要公布,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报告要公布,常委会提出的整改要求以及政府部门回应的报告也都要公布。“不但把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工作置于老百姓的监督之下,而且人大常委会这个监督者的工作也能被老百姓看到,你监督得到位不到位,有没有效果,老百姓都会看得见。”

  司法解释进一步规范

  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司法解释,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学界人士和人大代表都认为,这是监督法一个突出的亮点。

  李力曾在全国人代会期间提出过司法解释要建立备案制度的建议。她说,在司法实践当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审判、检察工作具体运用法律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通俗地说执法机关是把司法解释“当法律来用的”。但是以前没有备案的制度。“全国人大制订的法律,司法机关作出了解释,如果出现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怎么办?备案制度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监督法规定,公民等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有抵触,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经审查确实有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要求请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广东商学院教授邓世豹也认为,这解决了以前缺乏一个控制程序的问题。

  增强监督的针对性

  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等,例如“三农”问题、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年各地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为修改、完善监督法(草案)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从监督实效看,经验比较成熟、认识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评议,可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评议专项工作,把对有关主管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存在问题寓于其中,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他们的监督。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转送主管干部的部门,有助于对干部的考察。

  杨景宇说,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从各地方的实际做法看,有些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起了积极作用。这样做是可以的,但不属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职权,而是属于处理涉法涉诉的工作问题,监督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本报记者崔朝阳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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