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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事关“工薪族”荷包,争议十多年终出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5: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焦点:工资福利是否优先清偿

  定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本报记者马汉青

  昨天通过的《企业破产法》,一部看似“只关企业事”的法律,从1994年开始起草到昨天最终“破茧”,期间争议激烈,几度大幅修改,其主要原因,恰恰就是与职工利益息息相关———被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能否得到优先清偿?

  折中方案获得通过

  据悉,1986年,我国已出台专门针对国企破产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亟待制订一部更完善的企业破产法。1994年,新的企业破产法开始起草,至2004年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首次审议的草案规定,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在优先清偿企业的担保债权之后再行清偿。对此,有人强烈质疑,认为这对靠工资维持生计的职工权益保护不够。

  经修改,二审时的草案规定,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及补偿金,先于企业的担保债权受偿。然而,争议同样尖锐:这不符合国际惯例,更会动摇担保制度的基础,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8月22日,企业破产法草案第三次审议,这次修改方案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和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破产人无担保的财产优先清偿;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属于本法公布前所欠的,在破产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亦即“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争议焦点何在?

  “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为何争议如此激烈?折中方案有何突破?

  据有关专家介绍,争议的双方事实上在认同“劳动债权”(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职工要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是一致的,即都认为破产企业拖欠的工资等应该优先于企业的一般债权得到偿还,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劳动债权”是否应具有一种“超级”的优先地位,亦即也应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得到受偿,而这种“担保债权”,往往就是在银行担保抵押的资产。

  显然,在我国拖欠工资频发、劳动者处于弱势的情况下,这种“超级优先”的呼声理由相当充足,但很多法律专家也指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目的不仅要维护劳动者权益,更要维护交易秩序。假如连担保人的债权都无法保障,则担保还有什么意义?这也不合国际通行做法。单纯强调某一方面,可能损害了整个市场秩序,从而影响当事人交易的安全感,增大金融风险,也使困难企业更难得到贷款,还可能使一些企业变本加厉恶意拖欠工资,因为最终会有“银行兜底”。他们认为,除在破产法中规定劳动债权的优先权之外,还应当尽快修改和完善有关劳动立法,从源头上解决劳动债权的保护问题,相关争议,不应成为亟待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绊脚石。

  对折中方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作审议结果报告时称,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券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拖欠的问题,应当积极研究治本之策,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等来解决,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夏天/编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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