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叫板养路费滞纳金”追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3:00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薛辉 章微 实习生 李锦清 本报讯 “律师叫板养路费滞纳金”一事,又有新进展。对当事律师宣称的养路费的征收缺乏法律依据的说法,公路稽征部门作出回应:“征收公路养路费合法,并未失去法律依据。”
省公路稽征局征收科科长张东方表示,律师冯家昌称“养路费征收无法律依据”,只是援引了《公路法》第36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由于国家目前尚未出台燃油税,因此,2000年初,国务院同意并转发了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国家计委四部委《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仍应严格执行现有交通规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因此,征收公路养路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前,车主还是要自觉地缴纳公路规费。按照《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对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稽征部门要继续追缴其规费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故意妨碍国家征费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省委党校科社、法学教研部教授顾越利认为,《公路法》是全国人大修订通过的,而《公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则是由交通部等4部委联合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从法律效力上说,人大立法要高于部门规章。现在二者在一些条文上存在冲突,暴露出立法衔接上的问题。因此,在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之前,国务院可考虑将四部委的规章变成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实现立法上的衔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