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法人”所有权可定性NPO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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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0:16 公益时报 | |||||||||
金锦萍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接受《公益时报》的专访时对“ 物权法没有提到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权”作了如下阐述: 在物权法草案中为什么没有提到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权呢? 金:物权法中不需要特别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产权,因为非营利组织一般以法人(例
但是需要郑重指出的是,非营利组织存续期间,其成员不得就其财产进行分配。在非营利组织终止时,对于财产的归 属也有特殊规则,对于公益性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也不得由其创办人撤回,而应该转移给具有类似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怎么合法,有效地监督他们的财产? 金:对非营利组织的财产的监督问题已经超越物权法的范围了。非营利组织的财产问题还涉及到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 、非营利组织的财产增值和保值、非营利组织不得分配收益原则、非营利组织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问题。作为主要规定财产归 属的物权法不可能对上述问题都逐一作出详尽规定,应该通过其他相关法律制度来予以明确。例如捐赠行为可以参照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营利组织财产管理的监督则属于兼管和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我国目前相关的行政法规大致涉及 了这些问题,但是有待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