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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民工的“退休”实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0:16 公益时报

  农民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领域一直需要推动的问题。北京等地已经率先出台了农民工单列参保制度,但 是符合条件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还没有。女农民工潘兴英的退休实践,在磕磕碰碰中触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种种暗礁, 民工养老的悲辛渴求,还需要社会进一步关注。

  -本报记者宋宗合摄影报道

  “比起别的到老了空手回家的老乡,我算幸运多了。”来自山东农村的潘兴英说,52岁时能在北京领取一笔补偿金 回乡安度晚年,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退休,但能有一万多块钱拿在手中,真是十分“幸运”了。

  在中国1.5亿民工之列,能像她一样拿到养老费用的绝无仅有。

  而这幸运,不是轻轻松松得来的,而是经过两年诉讼道路、一裁两审才拿到手的。8月中旬,在山东老家忙着鼓捣小 生意的潘兴英想起这段经历,依然唏嘘不已。

  51岁被清退

  潘兴英是山东省东平县大羊乡辛庄村农民,1990年1月,她经不住邻居的怂恿,将仅有的几亩地转给其他村民种 ,携家拖口从家乡来北京打工,经人介绍,她成为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一名临时工,在学校行政科从事保洁工作,当时双 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跟所有的农民工一样,潘兴英对工作条件没有过多要求,认为只要能按月领取500多元的工资就是非常幸福的事情 。就这样,她从1990年一直连续不间断地工作至2005年。在单位工作期间,除了做好本职工作之外,她还争取一切机 会打零工,以便增加一些收入。

  养老问题怎么办?她不是没有考虑过:儿子在老家有了工作,但收入非常微薄,根本无力供养老人;女儿还在上中学 ,将来还需要她给攒学费,这是一个大负担;自己年龄一天天逼近老迈,工作能力在逐步下降,在失去工作之前,养老似乎还 是非常遥远的事情。因此她最担心的是有一天被辞退,而眼下能尽余生之力多挣些工资显然就是她的想法。

  事实上早在1999年北京市劳动部门就下发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试行农民 工参保。2001年北京市又下发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工单位必须为农民工上缴养老保险费。

  但只顾埋头苦干的她并不知道这样的消息,也从没有想到能恩惠到自己身上。直到2003年1月4日,北京对外经 济贸易大学为她上缴了一份养老保险,她才感觉到不可思议,于是工作上更加卖力气了。

  然而她的担心还是降临了。2005年3月25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行政科领导突然口头通知,让她停止工作并解 除劳动关系。

  这个消息让潘兴英震惊,在这个学校工作了15年,等年老了就这样空手回家,她怎么也想不明白。潘兴英找到校方 要求给以解释,却被蛮横拒绝。

  她成了突破法律禁区的人

  2005年4月13日,潘兴英委托北京打工妹之家张志强为代理人,申诉至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希望法律 能给自己一个说法。

  在诉讼代理人的指导下,她发现自己的养老保险理应在1999年就上缴,而单位只是在2003年才上缴,自己还 觉得是恩惠,现在明白这段时期的养老保险应该由单位补缴上。

  但是仲裁委认为“潘兴英于2004年2月2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双方建立的关系非劳动关系”,因此并没 有支持潘兴英的请求。

  依据《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社会保险稽核办 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国家实行强制性缴纳养老和失业社会保险金,并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社会保险稽核部门统一管理,不属于劳动仲裁审理范围之内。

  由于没有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关于养老保险费用的赔付请求于同年6月30日起诉至朝阳区法院时同样被置之不理 ,判决仅仅支持了潘兴英关于要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支付违约补偿金的请求,判赔金额7000多元。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张志强还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于2003年1月4日在朝阳区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为潘兴英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一直续缴到2005年1月31日止。那么,“潘兴英于2004年2月 2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此后双方建立的关系非劳动关系。”为什么社保中心还接受了2004年2月2日潘兴英已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保险费?

  正是关于养老保险的补缴请求,引发了北京市第一例“1999年6月1日以后,有关农民工养老、失业保险金统一 由社保机构管理”的体制(不裁也不审)不利于农民工及时领到相关补助的局面,改由法院直接判给农民工的案例。

  2006年2月15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潘兴英现已达到养老年龄,由经贸大学就未参加社会保险直接 对潘兴英进行经济补偿更为适当,于是在维持原审判决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其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给付潘兴英经济补偿5000元。

  这样,潘兴英在判决生效一周后顺利拿到了包括养老保险赔偿金在内的12218元费用。

  农民工养老保险金获赔之难

  目前关于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呼声虽然很多,国家及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和制度, 但是现状不容乐观。

  且不说参保过程中用人单位将本该单位承担的缴费任务强加到农民工头上,也不说因农民工的流动性大难以持续缴费 15年,单单是因为中断缴费想获得已缴费补偿,就是一件非常为难的事情。

  北京打工妹之家维权干事张志强介绍,以北京市为例,在实际的司法过程中,1999年6月1日以后的“农民工社 会保险”不裁也不审,由社保稽核监督用人单位补缴,然后由社保中心返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工单位退还给农民工本人,需 耗时5—8个月。

  作为一个外地来京务工的农民,被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便拒绝提供食宿,特别是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 的,仍然不得不外出打工维持生计,如果不依据劳动法给予保护,这些老年农民工就很难获得基本的法律保障。《劳动法》保 护范围内相关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费,用人单位又不主动支付,超过了60天期限又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农民工只好通 过漫长的司法途径(6—14个月)取得,社会保障又必须经仲裁裁决为合法的劳动关系后方可取得。农民工要取得合法的经 济补偿或生活补助费,以及社会保障,需耗时8—24个月。可想而知,是多么艰难。

  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时间里,没有工资收入、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安身之处,对社会安定、城市管理极为不利。如何及 时地保护农民工,不仅需要法律的保护、政策的落实,更需要政府各级部门的积极配合、支持和理解。

  无福消受“退休”待遇

  潘兴英带着1万多块钱补偿金回家了。

  这应该是她的养老费用,但实际情况却是无福消受。小女儿刚刚考上武汉一所大学,有5000多元充作学费;因为 长期在外打工,家里的土地转让给他人用,根本没有农田可种,她只好花些成本来做小买卖,“从5月份到现在一分钱没挣。 ”潘兴英说。

  对于她来说,养老问题还是没有解决,退是退了,但还无法休工,她还得为日常生活奔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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