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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风潮“催产”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1:24 法制早报

  今年底我国将全面放开外资与经济安全关系愈加敏感

  外资并购法规

  在我国的发展

  2001年11月,原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允许外商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或B股和允许外资非投资公司通过受让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

  2002年10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主体不再加以限制,外资获准收购包 括国内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

  2003年1月,原外经贸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外资并购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2006年1月4日,商务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手放行,外资可以投资G股和新上市公司。这一政策更是打开了外 资并购的现实空间。

  2006年8月,商务部下发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报记者 张 娜

  □朱立群

  “外资并购是好事,但是对于我们这些小公司的发展就更不利了,因为外资看重的都是大公司,本来在钢铁行业大吃 小的问题就很严重,这几年并购后更增加了大公司的实力,我们的空间肯定就更小了。”河北邢台一个私营钢铁企业的老板田 先生对记者诉说着他的无奈。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外国大的钢铁集团频频试图收购中国的钢铁企业,国家为保护钢铁行业也曾出台了《钢铁发展政 策》,提出不允许外资控股中国钢企。但是,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规定的保护期马上就要到期了,外资很快就能突破 这种限制了。

  “入世是好事,但对我来说却是个坎,真的不知道这样一放开,我们这种本来就挣扎着生存的小钢铁企业能否抵挡得 住,能否支撑下去。”谈话间,一向光鲜视人的田先生多次流露出不自信。

  商务部日前下发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定》”)。在外资并购争议方 兴未艾之际,从区区26条的2003年版《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发展成为眼下这份5章近60条的草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吸收外资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6508亿美元 ,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近200个,据联合国贸发会议调查,2006到2008年,我国仍是对跨国投资最具吸引力的国 家。随着2006年这个被称之为“全面开放年”慢慢走近年底,外资与经济安全的关系也进入了敏感期。

  凯雷收购徐工:

  外资并购的转折

  “关于外资并购的案例,听得最多的就是凯雷收购徐工的问题,从去年就经常在报纸上看到凯雷收购徐工的消息,但 到现在还在争论。在钢铁行业,即使是莱钢的并购问题,都没有达到这种效果。”田先生不解地对记者说。

  的确,外资并购20年来,没有任何一家并购像凯雷收购徐工这样有争议。毕竟徐工机械是国家机械制造业的龙头企 业。以至于有人说:“似乎在一夜间,外资并购的风向变了。”

  经过长达一年多的谈判,中国最大的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徐工集团出让股权一事终于开花结果。2005年10月 25日,国际投资机构——凯雷投资集团与徐工集团签署协议,凯雷将获得徐工集团目前全资拥有的子公司——徐工机械85 %的股权,作价30亿元人民币。至此,外国投资者收购中国大型国有企业多数股权也首次破冰。

  然而,这桩较净资产溢价近70%的“好姻缘”,却受到了舆论的广泛质疑。

  今年3月“两会”期间,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提出:“要谨慎对待垄断性跨国并购。”全国工商联亦指出,出于 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外资并购要有底线”。

  以前宽泛的外资并购热潮在“凯雷收购徐工”案中收敛了。

  业内人士表示,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的一项研究显示,中国的证券市场到2010年可能成为全球第二或第三大市场 ,市值达2万亿美元,而目前仅为5000亿美元。面对如此高增长的市场,外资很难不动声色。但是,目前凯雷收购徐工案 迟迟未能获批,更引发了外资对中国政府对并购可能设限的疑虑,大量进行中的外资并购项目不得已处于停滞之中。

  外资并购引发

  “国家经济安全隐忧”论

  有人把外资并购重组国内企业比喻为洋人到中国来打麻将,其实质是一场全球化在中国的洗牌,很多牌自然要被外资 洗走。

  随着争论的升温,“外资并购威胁中国产业安全”的言论越来越多,“廉价收购”、“垄断”、“恶意收购”等词语 ,渐成部分媒体相关报道的主旋律。

  专家认为,如果听任跨国公司的恶意并购自由发展,中国将会出现核心技术缺乏症。跨国公司只会将商品生产中最没 有附加利润的部分,比如组装环节,最耗费能源和原材料、最易造成污染环境的环节放在中国。而公司利润和新创造财富的绝 大部分将会被跨国公司拿走。在国际产业分工的总体格局中,中国就只能充当打工者的角色。“对于某些居心不良的跨国公司 ,国内企业尤其要防止它们凭借着优势地位,在看似令人满意的价格后面,实施其打击民族品牌、严格控制技术、充分占据销 售渠道的‘恶意并购’。”

  对于这些言论,商务部高级研究员马宇给人们指出了另外一条思考线索。他认为,“恶意收购”或“善意收购”,本 来只是企业并购的方式而已,都是企业股权交易的商业操作模式,并没有“好”与“坏”的道德判断在内,更非法律判断。但 近期我国爆炒的外资“恶意并购”中国企业的事件,却更多体现的是一种道德判断,并没有从行业和专业的角度去分析,缺乏 基本的行业数据,尤其是对判断是否垄断最为重要的市场结构数据更是没有提及。假如没有事实证据,我们指责的外资“恶意 并购”,不过是臆测。马宇指出,因为一些媒体的指责或无根据的推测就对“外资并购”予以否决甚至动辄就抛出“恶意并购 ”,反而会带来不良后果,起码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投资者(不仅是外商)对我国法律政策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信心。

  专家称外资并购存在真空

  对于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完善的外资并购法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蔡春林指出还有不妥。

  首先,我国外资并购立法欠缺体系性、法律效力偏低、内容不完备、缺乏协调性。由于我国没有一部能统率外资并购 相关法律规范的基本法,现有的外资并购立法在不同效力层次和规制领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经常出现法律规范相互间的冲突 和无法可依的状况。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外资并购的规制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配合,但我国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不衔接 ,甚至是相互矛盾等等现实问题,往往使并购主体和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其次,在外资并购实践中出现的种种细节问题也暴露了现行法规的管理真空。例如对外资身份的认定和监管问题。对 投资者国籍的判断将直接决定其投资是否受到外资准人政策的限制,而外商在并购行为中也可能通过转投资、间接收购等行为 规避国家有关外资准入的限制。

  出台《反垄断法》和

  《外资并购法》才是根本

  “新《规定》的出台是好事,但出台《反垄断法》和《外资并购法》才是根本。”

  就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有关专家指出,制定《反垄断法》是克服外资并购负面效应最主要的手 段,这是我国政府的理性选择和当务之急。尽快制定出台《反垄断法》,既能充分吸引外资,又能控制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能够做到遵守WTO规则,一方面又能维护国家利益。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梅君也认为,我国目前应 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防止不正当交易法,约束外商的不正当并购行为。

  蔡春林认为,虽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条例》在相对完整的意义上建立了外资并购的法律规范,是一部初 具雏形的外资并购法规。但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仍然很有必要制定出台一部制定科学、体系完整 、条文完善的《外资并购法》,对外资新建、外资并购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进行统一规制,以鼓励外商对华投资,促进国民 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目的。内容包括外资的概念,外商投资的类型,投资的行业限制,外商投资审查的机构、程序和 标准,法律责任等规范。

  外资并购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极其复杂。除了建立健全法制环境外,还应有良好的市 场环境,包括良好的

资本市场、完善的中介服务市场体系、产权交易体系和监管体系,只有这样全方位地完善环境,才能推动 外资并购快速成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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