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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红霞与澳柯玛的5年拉锯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1:31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焦红艳

  “从天津转到青岛后,乔红霞先是在青岛某看守所里羁押了一段时间,后改为监视居住。2006年6月14日转为 取保候审,但仍被羁押于青岛某旅馆。自从乔红霞被监视居住后,我就一直没有见过她。”乔红霞的代理律师许兰亭在接受法 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说。

  事隔5年之久的澳柯玛和乔红霞一案,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显得越发复杂。

  不久之前,澳柯玛对此案件的一个通气会让此案件再现媒体报端。报道中传达了澳柯玛的声音,主要的有三项。但是 乔红霞的代理律师许兰亭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对这种说法均有另外的解读。

  是否重复立案

  【澳柯玛】澳柯玛认为“乔红霞案”之所以出现“一案两果”,原因在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复立案。

  “在青岛市中院已经受理该案的情况下,兰州市中院又就同一事由立案审理,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从 而导致了一个案子两种截然不同判决结果情况的出现。”澳柯玛集团相关人士说。

  【乔红霞】许兰亭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重复立案是指民事部分的重复立案(刑事部分不存在这个问题)。澳 柯玛在青岛先告乔红霞的,随后我们提出管辖异议,因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人都在兰州,立案应该在兰州而不是青岛。”

  许兰亭律师说:“提出异议之后一年多的时间,既无审理的消息也无移送的消息,并且在这期间乔红霞库房600多 万元的货被封。乔红霞拖不起更长的时间,这才在兰州立案。立案的要求也和青岛的不一样,主要是要求返利款和归还多付的 货款。”

  许兰亭律师的观点是:双方的民事诉讼部分并不重复。就算重复也跟刑事犯罪没有关系。

  返还比例79%

  【澳柯玛】澳柯玛认为乔红霞编造的合同中,将返利比例合计为79%,也就是作为乔红霞给付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 100元的货款,澳柯玛方面需要返利79元。这明显违反了商业活动的基本规则。

  “澳柯玛方面与乔红霞发生业务关系共计2600万元左右,乔红霞共计向澳柯玛方面给付了近2000万元货款。 而根据兰州中院的判决,澳柯玛方面需要向乔红霞回返1557万元的各种费用。乔红霞变造、添加合同的事实已经西南政法 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并为青岛中院的刑事判决采用。”澳柯玛相关人士表示。

  【乔红霞】许兰亭律师说:“79%不是返利的概念。在兰州审判的时候这也是经过

审计的,返利的比例是45%左 右。兰州中院判决澳柯玛向乔红霞回返的1557万元还包括多付的货款(比如付了600万元款但只到了300万元的货) ,而不全是返利。”

  是不是诈骗罪

  【澳柯玛】澳柯玛认为,乔红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手段诈骗1500余万元。

  【乔红霞】 “事实证明这不是诈骗。”许兰亭律师说:“青岛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我们上诉到山东 省高院,后来最高法最高检又把这个案子指定给天津司法机构,放到一个中立的地方去审。负责刑事部分的天津检察院认为案 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不构成犯罪,又把这个案子退回青岛。如果构成诈骗罪的话,天津检察院就可以起诉了。”

  许兰亭律师告诉本报记者:“最高法最高检有关政策解答中,这种情况不构成诈骗。2002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曾经请示最高检(不是这个案件):以伪造证据这种形式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算不算诈骗?最高检的答复是,这种情况不应该 以诈骗罪追究责任,如构成伪证罪等可按其他罪追究。最高法也有类似的答复:伪造证据以获取法院胜诉判决不应定诈骗罪, 侵犯的只是法院的审判秩序。特别强调的是:本案中,乔红霞并没有伪造合同的行为和事实。”

  “乔红霞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所以不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乔红霞都不是诈骗。要是能构成诈骗天津检察院就可 以提起公诉了,不必再退回青岛。”许律师认为,“乔红霞没有刑事责任。至于民事部分判决是否合理合法,可以通过审判监 督程序去改变,而不应该采取抓人的办法。澳柯玛在青岛的民事诉讼一直没有判决结果,乔红霞才在兰州起诉。乔红霞在兰州 的民事诉讼胜诉,澳柯玛才在青岛以诈骗罪提起刑事诉讼,之后又移送天津。”

  “2002年9月乔红霞被抓,我接手这个案子以来,乔红霞一直是被羁押的状态。一开始羁押在青岛派出所,后来 移送到天津的派出所,现在又转回青岛。”许律师表示,这个案子他会坚持到底,希望他的被代理人能够结束被羁押的日子。

  持续了5年多的案子将以什么样的结局落幕?

  【案件经过】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间,乔红霞先后以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澳柯玛集团销售 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澳柯玛集团在兰州等地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等问题产生纠纷。

  1999年10月,澳柯玛集团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乔红霞偿付所欠货款600 余万元。后该案转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00年3月,乔红霞以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欠其返利款为由,向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同年5月,兰州中院做 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偿还乔红霞多付的货款、折扣款及返利款共计1557万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 二审法院于同年11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青岛中院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乔红霞向该院提交的合同中有变造、添加的嫌疑,将案件移交青岛市公安局展 开刑事侦查。

  2002年11月5日,乔红霞被逮捕。2003年11月,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500万元。

  乔红霞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院。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而刑事部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已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 分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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