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法制早报独家专访牙防组原法律顾问卓小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1:46 法制早报

  牙防组认证活动是欺诈还是诈骗

  市场经济社会,企业生产的产品希望有一个很权威的部门给予认证。当初国家在这方面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他们便 钻了这个空子。

  在国家认证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认证,不构成对公众的欺诈。但是在法律制度
健全之后仍然继续认证,那就是 欺诈。

  □见习记者王寿臣

  8月24日上午,曾经做过全国牙防组法律顾问,现为《中国卫生法制》副主编的卓小勤先生接受了本报独家采访。

  记者:在全国认证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下属的认证机构目录中,并没有全国牙防组。 为什么能存在这么多年?

  卓小勤: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我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分开说,首先牙防组 成立不是为了牙膏认证而成立的,但是他们确实做了牙膏类产品的认证。牙防组之所以能存在这么多年,是因为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对于牙病防治工作,需要有一个组织机构牵头。

  我了解了一下,牙防组属于一个非常设机构。中国这种非常设机构有很多,因为它不属于政府编制,只是挂靠在某单 位。牙防组挂靠在北医大的口腔

医院。张博学和边金友(音)兼着牙防组的工作,他们都是医院的人,人事编制在医院,工资 由医院发。牙防组的宗旨、职能主要是指导、协调全国的牙病防治工作。应该说,他们在这方面还是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全国 爱牙日活动、牙病防治宣传工作等。

  记者:既然牙防组的工作是牙病防治,他们为什么要搞认证?不知道是违法吗?

  卓小勤:市场经济社会,企业生产的产品希望有一个很权威的部门给予认证。当初国家在这方面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 ,他们便钻了这个空子。另外,国家对牙病防治没有拨专款。中国牙病又非常多,就需要筹集资金。

  应该把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和他们行为上的违法,区别对待。既然牙防组收了厂家的钱,那就不能说与牙防组没有利益 关系。不过利益驱动究竟是为公还是为私,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但是利益肯定是存在的。即便有利益驱动,他们还是很认真地 去认证。

  记者:您任顾问的时候,牙防组是一种什么状况?

  卓小勤:我做过牙防组一段时间的顾问,对一些情况还是比较了解。实事求是地说,张博学、边金友他们都是兢兢业 业的。我去过张博学教授家里,非常普通,甚至有点寒酸。如果他做临床的话,可能收入会更高。当然,怀疑他们有经济问题 的话,有关部门可以进行

审计,有问题就进行曝光。

  记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并随便收取高额费用,是否属于诈骗?

  卓小勤:如果他们和已收取费用的企业双方都知情,没有隐瞒的细节,仍然这样做,则构成行政违法,但不构成诈骗 。大家关心的是,是否对公众构成了诈骗。这就要看他们的认证过程是否很严谨,假如能够证明他们没有做实际的认证,程序 不恰当不科学,认证结果有问题,就构成了诈骗。反之,他们的认证科学准确,不存在欺诈公众的主观故意,那就不是诈骗。

  在国家认证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认证,不构成对公众的欺诈。但是在法律制度健全之后仍然继续认证,那就是 欺诈。法律规定的认证制度,目的是要保证产品的公信力。你没有认证资格、认证资质,做出的认证,从制度的意义上构成了 欺诈。需要说明的是,欺诈和诈骗是两个概念。欺诈属于民事责任,需用民法进行调整;诈骗属于刑事责任,需用刑法来调整 。

  记者:如果构成欺诈,消费者怎么办?

  卓小勤: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或生产厂家提出双倍赔偿。牙防组因为不具备认证资格,也要承担连带责 任。同时发布广告的媒体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电视台如果给非法认证的牙膏做过广告,那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有人质问牙防组不敢公布“认证”不合格的产品名单。

  卓小勤:这样容易构成侵权。厂家找到牙防组认证,牙防组检测后认为有问题不能通过认证,也不能予以公布。因为 他们之间的合同本身就是商业机密,如果公布了对企业就会造成伤害,影响产品销售。

  记者:根据法律规定,牙防组有可能面临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比他们所收取的巨额费用,这种处罚 是不是太轻了?

  卓小勤:关于行政处罚数额比较低的问题,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这主要与行政管理制度设计有关。花5元买了一支牙 膏,受了欺骗,要求双倍赔偿才10元,打官司值得吗?“齐二药”、“欣弗”都存在一个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在国外,缺陷 产品必须召回,不召回就要面临惩罚性赔偿,有时即使召回也难以逃脱惩罚。正是因为有惩罚性赔偿,企业才不敢冒倾家荡产 的风险。而我国就没有惩罚性赔偿。

  民事赔偿方面,如果违法是恶意的,就应该进行巨额的惩罚性赔偿。但中国立法过程中对于公平公正的理解上存在一 定的偏差,不支持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是觉得中国人一直是勤劳致富,通过一个诉讼,便获得巨额赔偿,属于不当得利,这是 不公正的。同时对被罚者也不公正。这是法律的局限,只考虑局部的公平公正问题,没有考虑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问题。惩罚 性赔偿制度,可以约束、规范企业自律,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否则就会倾家荡产。

  记者:您怎么当上法律顾问的,多长时间?

  卓小勤:很短。做他们的法律顾问完全是友情使焉。

  记者:牙防组共有几个顾问?

  卓小勤:就我一个。我走了就没有了。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