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晚点”导致 火车晚点索赔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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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2:06 法制晚报 | |||||||||
“法律晚点”导致 火车晚点索赔难 8月27日上午,贵阳火车站开往上海、温州、杭州方向的列车被告知晚点,而且晚点时间很长。据《贵州都市报》报道,针对顾客的索赔要求,值班站长称,铁路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赔偿无法律依据。
铁路方面所谓的“赔偿无法律依据”是不是真的呢?笔者查阅铁路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章节后,的确发现对于“火车晚点”无相应的赔偿条款。虽然民法通则第11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是,适用法律的基本准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立法优于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和规章。从这个原则来看,乘客索赔的的确确难以找到恰当的法律依据。 为什么一个简单的迟延履约索赔行为始终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呢?在笔者看来,是“法律晚点”导致了“火车晚点”索赔难。 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