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劳动者权益少了最后屏障?专家释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4: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专家释疑

  ●劳动债权仍具优先权,只是不再绝对优先

  ●欠薪保护不仅仅靠破产法,应有其他保障

  ●工资维权应趁早,勿等企业破产才总爆发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马汉青报道:按照新的《企业破产法》,从公布之日起,新形成的被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及其他福利,不再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的权益少了最后的保护屏障?今早,记者采访了广东部分专家。

  新法劳动债权仍属优先之列

  “首先要明确的是,虽然被拖欠工资等劳动债权不再优先于担保债权,但它相对于普通破产债权,仍然是优先的。”广东一位劳动关系专家这样强调。

  据介绍,按照新的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及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这位专家说,这表明,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在新的《企业破产法》中,劳动债权仍具有法定优先权,只不过不是绝对优先而已。

  解决欠薪问题应有其他措施

  长期从事劳动法教学研究的专家、中山大学法学院黄老师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保护,但新规定是否就表明“劳动者权益少了最后的屏障”呢?这需要对《企业破产法》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担保债权在法律上是很固化的状态,应有优先地位,而劳动债权具有不透明性,就好比企业的内部事务,外人难以控制。因此,如果一方面允许担保,另一方面又允许劳动债权有绝对优先受偿地位,那就等于拿财产去抵押、担保了,最后却又不算数,将担保架空了,这不利于社会财产的流转和社会效率的提高。从这个角度看,黄老师认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基础性法律,《企业破产法》应平衡各方面利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但这不仅仅是《企业破产法》的任务,而应有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欠薪保障制度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屏障也应更多体现在这方面。

  毋等企业破产维权务要及早

  目前保护劳动者相关权益的其他措施是否足够呢?广州市一位劳动保障专家认为,新的《企业破产法》在提醒社会和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有更强的“预警机制”,劳动者也要有及早维权的意识。

  这位专家说,目前各级部门都在加大为劳动者维权的力度,相关法规也在不断完善。而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欠薪等案件中,常见的一种情况是劳动者被侵权又没有及早举报投诉,长时间被拖欠工资而又集中等到年尾、工程完工或老板“走佬”了才想到投诉,结果问题解决的难度大大增加。显然,在劳动债权不再绝对优先后,一方面是社会应加强对相关侵权行为的预防监控机制,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及早维权,而不是等到企业破产时,才出现一个劳动债权的“总爆发”。

  ■链接

  劳动债权,指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所发生的,职工请求企业给付一定金钱的权利。通常是一种无担保的债权。

  担保债权,即在债权之上设定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等),以使交易更加安全,如银行提供的抵押贷款等。按照《民法》基本理念,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破产企业常见的就是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

  (日京/编制)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