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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开处方收回扣当以受贿罪论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6:2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前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裴显鼎在“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时表示,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商回扣的行为,属于“从事公务”,以受贿罪论处“没有任何疑义”。此消息一出,在广东法律、医疗界引起强烈反响。

  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就此对记者回应称,要真正用于司法实践,还需要用更正规详尽的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确定。而医疗行业人员则认为,医生不是公务员,
不应算“受贿罪”,以量刑较轻的“公司企业人员接受商业贿赂罪”论处,比较合适。法律界定处方回扣:公权还是私权?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群众反应强烈的国有医院普通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收取相关药品供应商的回扣到底是否符合此条的规定,在法学界一直有激烈争论。

  以中国人民大学黄京平教授为代表的“正方”观点认为,医生的“处方回扣”以多支出国有资金为代价来换取个人利益,实质是对药品的管理工作,是“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可以认定为受贿。

  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反方”观点则认为,普通的医生并不行使国家权力,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主体的规定。对医生收受处方回扣这类违法行为,在刑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只能对其进行党纪、政纪处分,不能认定为违法。卫生部门应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论处

  对于最高院的副庭长的“释法”,不少医院人士反映,新解释有利于规范医药流通秩序,威慑医生减少“回扣”。但“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人员,量刑较重,普通医生吃“回扣”不应归于此类,而应属于另一类量刑较轻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

  我省多名医疗界专家也表示,应按照这个“公司企业人员接受商业贿赂罪”来论处,比较符合实际。(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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