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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新破产法出台:告别政策性破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00: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实习生韩笑 本报记者刘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在8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监督法、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新破产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改革力度正在加大,企业的重组、联合、并购增多,企业的破产案件也越来越多。企业的破产,特别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的破产,影响广,甚至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迫切需要有一部完善的法律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志杰认为,中国旧的企业破产法早已“时过境迁”,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这种程度,制定企业破产法的任务十分紧迫。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路甬祥说:“在修订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规范市场主体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企业破产法,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环境,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引入企业重整制度

  根据新破产法,政策性破产将于2008年底前退出历史舞台。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用来偿还企业所欠债务。

  政策性破产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促进了国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有企业扭亏脱困,也取得了好的效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政策性破产逐渐显露其不足之处。

  全国政协委员高宗泽透露,有的地方政府把破产作为解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条出路,为减轻企业负担,而忽视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导致银行债权得不到保障,这是与担保法相违背的。企业破产法则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列席审议企业破产法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认为,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企业有生就有死,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作为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企业重整制度也首次引入企业破产法。法律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从而在破产清算外,为企业解决经营困难提出了另一条途径。

  从全球范围看,破产法发展的方向更加注重企业法人特别是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公司,通过和解或重整的方式获得新生。“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重整制度及程序代表了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要潮流。”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

  引入重整制度的目的在于,可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破产清算,恢复生机。不过,贾志杰委员表示,考虑到重整历时较长,程序比较复杂,如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社会成本过高,实践中容易被滥用,损害债权人利益,应确定重整制度仅适用于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受到制约

  企业破产了,企业负责人却卷款而走,这些情况在以前不乏其例,现在“假破产、真逃债”行为,被企业破产法禁止。最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在现实情况中,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生活艰难,工作无着落,而企业的负责人却依然开着高级轿车,大吃大喝。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如再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

  新企业破产法也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前,一些债台高筑的金融机构因为一些特殊问题的处理无法可依而难以进入破产程序,加剧了社会财富的流失。

  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认为,法律强化了金融监管机构对陷入债务困境的金融机构的行政干预,可以避免因调整失控而造成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危机。

  “如果担保债权没有保障,公平清偿存在问题,外资进入中国的信心也将大受影响。”王欣新称,新企业破产法也为外资进入提供了便利。中国在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融入欧盟、美国市场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拥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是一个基本条件。

  “新企业破产法既立足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将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王欣新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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